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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的几个时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的几个时间    1,当场。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划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实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色,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实材料。

    交通警察予以记实,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2,五日,旬日。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经由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旬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旬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入行检修,鉴定的,应当在检修,鉴定或者重新检修,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旬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实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实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并投递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投递当事人。

        3,旬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哀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旬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修,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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