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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9

                          核心内容:当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那该如何申请重新认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具体先容。

      一,申请人的资格  (一)事故当事人。

    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法定代办署理人。

      根据法律划定获得代办署理权的人。

    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办署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

    但申请人还是当事人,法定代办署理人是以代办署理身份泛起。

    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支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支属享有,其近支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

    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三)委托代办署理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办署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办署理是委托代办署理。

    委托代办署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二,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确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按期限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乞降申请人签名,申 请日期以及通信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实;  (五)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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