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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不构成诈骗罪——成功无罪辩护

来源:网络  作者:卢文德  时间:2020-08-03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2013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将其位于钟山县城车站加油站(西路)66号房屋,向中国邮政很行钟山县支行抵押贷款23万,后无力偿还贷款被拍卖。韩某某隐瞒该房屋已抵押贷款的事实,利用房产证的复印件找人制作份假的房产证,然后在贺州市八步区被害人邹某的办公室,韩某某用该假证以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邹某16万元人民币,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高利贷赌债。   2013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将其位于贺州市翠苑小区房子抵押给邹某借款16万元。2015年2月11日,韩某某隐瞒该房子已抵押借款的事实,再次将该房屋重复抵押给龙某某,骗取被害人龙某某12万元人民币。2015年4月17日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5万元人民币,韩某某将所骗取的27万元用于归还高利贷赌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6年对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无罪

   被告人家属委托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卢文德律师依法辩护,卢文德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不具有诈骗被害人财物的机动和目的,韩某某伪造房产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向被害人抵押借款,因为被告人韩某某出具了借条给被害人,并归还了部分本息,所有的借款均经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已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被告人的两处房产,偿还了被告人的大部份债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足以证实案件的性质是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刑事诈骗。

   被告人韩某某伪造假房产证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为被告人韩某某伪造的房产证的内容(包括房产证号),完全与其本人真实的房产证一致,其行为是一种复制行为,且仅仅复制了一本房产证,其复制的目的是为了借钱,对社会几乎没有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被告人伪造房产证的行为发生于2013年,但刑事立案时间是2019年5月,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


              三、法院的判决——不构成诈骗罪


在诉讼中,平桂区人民检察院认同卢文德律师的辩护意见,撤回了对韩某某诈骗罪的起诉,经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于2020722日作出(2019)桂1103刑初142号刑事裁定书,以超过了刑事追诉时效为由,裁定终止审理,当日释放了韩某某。

                 

            四、办案小结

    虽然最终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诈骗罪的起诉,人民法院也支持了超过刑事追诉时效的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但是承办律师卢文德的心情仍然不能平静,因为裁定书仍然认定韩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韩某某不能根据裁定书申请国家赔偿。自韩某某刑拘到释放,已被关押了一年二个月零十天之久,没有国家赔偿,对韩某某是绝对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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