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由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一)收到医疗机构对重大医疗过失的演讲之后,这项研究并没有及时组织;(二)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复议或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处理在指定的时间;(三)重大医疗过失应在组织认同医学协会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线(四;医疗事故发生的地方),根据医疗事故和医疗人员的行政处理案件的医疗机构报告按照指定的水平;(五)不与技术鉴定书的审查医疗事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