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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朋友”强迫少女卖淫 分文未得无知少年获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1

一名未满十八岁的少年伙同“朋友”以到县城游玩为由,利用威胁、强迫手段迫使二未成年少女卖淫,结果自己分文未得却身陷囹圄。9月17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迫卖淫案,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1993年2月出生)与魏某、李某(均在逃)等四人经事先预谋,于当日晚上以去县城游玩为由将被害人陈某、黄某(均未满18周岁)从孔田镇骑摩托车带至该县县城,从2010年4月2日晚上开始至4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魏某、李某等人采用匕首、电棒和催泪瓦斯等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陈某、黄某在该县多家宾馆进行了多次卖淫活动,使其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与伤害。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由于过早步入社会,不爱学习,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分辩是非能力不强,由此走上了犯罪道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赣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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