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一男子因琐事故意伤人,致人轻伤甲级。7月26日,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熊安庆管制六个月。 2010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熊安庆在老城菜市场买菜时碰到以前就有矛盾的刘九华,刘九华以熊安庆的电动车挡路为由骂了熊安庆,并打了熊一拳。被告人熊安庆便与刘九华对骂,也用拳头朝刘九华头部、眼部打了几下,后双方被旁边群众拉开。经永修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九华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熊安庆已赔偿被害人刘九华各项损失共23998元人民币,被害人刘九华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熊安庆于2010年6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安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刘九华先动手打被告人,对其自身伤害后果的产生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熊安庆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熊安庆表示服判,不上诉。 九江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