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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13

                            第1条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提(以下简称合同前提)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

    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商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确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商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确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职员对工程入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治理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治理部分。

    9.工程质量监视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商定详细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划定或协议条款商定的各种取费尺度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用度: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商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商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商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由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役,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商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天然灾难。

    21.协议条款:结合详细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条款;2.合同前提;3.卡脖子,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6.尺度,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泛起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入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商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尺度和合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商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合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商定的部分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需使用协议条款商定的国家尺度,规范;国家没有相应尺度,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商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尺度,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商定的尺度,规范。

    海内没有相应尺度,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尺度,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尺度,规范的用度,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用度由甲方承担。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用度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第5条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商定的权利,履行合同商定的职责: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详细治理职员,承担自己部门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归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归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归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给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以为甲方代表指令分歧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刻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用度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商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商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商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详细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商定,部门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商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商定的权利,履行合同商定的职责:1.乙方的要求,哀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归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职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讲演。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用度。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商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排挤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前提,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题目;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商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知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正确;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实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入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入行图纸会审,向乙方入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用度。

    甲方不按合同商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答应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入度计划及相应入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讲演。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望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用度。

    4.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数目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糊口的房屋及举措措施,发生的用度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分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治理划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用度,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商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商定。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用度,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划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背有关划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划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9条入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商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入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入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需按批准的入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入度的检查,监视。

    工程实际入铺与入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入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商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划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休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划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用度。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入行,乙方可以为甲方已部门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不可抗力;4.合同中商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讲演,甲方代表在收到讲演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乙方按此修订入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利便前提。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提前的时间;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前提;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5.提前竣工收益(假如有)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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