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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归来不悔改 重操旧业再进宫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28

9月17日,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赵某先后四次从鹰潭“老六”(身份未查清)处购得钱江、豪爵、宗申摩托车四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2876.07元),其中三辆摩托车分别以800元、1400元、1200元的价格销给马圩镇桥西村的赵彐龙、赵爱国、杨发龙,另外一辆钱江男式两轮摩托车留在家中自己用。部分赃物现已追回退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07年4月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并销售,共计价值人民币12876.07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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