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一起入住宾馆后伺机盗窃其他入住旅客的财物案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张兆庚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6日,被告人张兆庚入住婺源县新龙宾馆202房间,意欲盗窃宾馆内旅客的财物。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兆庚用塑料卡插开宾馆201房间的门,进入房间,盗走失主方某旅行包内钱包里的2900元现金。 2010年3月13日,被告张兆庚入住婺源县秋口镇李坑村的金乐客栈202房间,意欲盗窃宾馆内旅客的财物。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兆庚用塑料卡插开客栈302房间的门,进入房间,将失主杨某放在电视机旁的正在充电的一部多普达牌手机和放在电视机旁椅子上的裤子裤袋内的7000元现金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兆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熟睡之机,潜入宾馆客房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