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邹某在本村村民刘某家堂屋西间写字台上盗窃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于5月13日在大新乡镇信用社两次取出8000元,在大李庄信用社取出8000元,在扶沟县信用社营业部取出9000元,共计25000元。案发后,经刘某观看信用社保存的视频资料,认出取走现金的是本村村民邹某,邹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赃款已全部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