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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法履行谁之过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7

                            买卖双方经中介公司居间先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此后,因为卖方未能及时清贷,以致终极未能成交。

    卖方将责任回咎于中介一方,以为合同不能履行是由其工作失误所致,并拒付中介费。

    双方因此成讼。

    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本案后以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未能履行是卖方过错所致,为此一审讯决卖方给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05万元。

    今年2月14日,经一家中介公司居间先容,市民江某与刘某签署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由江某出售位于本市红桥区的一套房产,成交价105万元,买卖双方商定于同年3月1日前到红桥区房管局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依据合同第五条商定,江某和刘某应于签署合同之时,各向中介公司支付该房成交总价的百分之一作为居间服务报酬。

    因为该房屋在 设立了典质,经江某与买方刘某协商,江某确认于今年2月22日前还清贷款并注销该典质权。

    2月21日,江某委托一家投资公司贷款,用以对其所出售的上述房屋清贷,后因故未成。

    因为在合同划定的时间前未清贷,导致买卖双方终极未成交。

    同时江某亦未在划定的期限内给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的报酬。

    中介公司对此不满,提出其作为居间方,在本次交易中已绝到居间人的义务,促成交易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依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讲演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商定支付报酬”的划定提起诉讼,要求江某给付中介服务费1.05万元。

    法庭上,被告江某辩称,原告没有绝到中介义务,上述投资公司是原告先容的,且原告陪同办理,未能了债房屋贷款的原因是买方所致,间接原因是原告工作失误,没有先容清晰买卖双方配合的要求,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所以中介公司不能享有报酬。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以为,原告与被告及买方于2012年2月14日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正当有效。

    在被告与案外人刘某买卖房屋过程中,原告履行了居间义务后,因为被告原因未依约于2012年2月22日前还清贷款并注销房屋典质权,亦未支付给原告居间服务报酬,致使被告与案外人房屋买卖未成交,是造本钱案成诉的原因,被告负有过错责任。

    关于被告所提其无法清贷是由原告工作失误导致的抗辩,因为原告否认该事实且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对合同中的乙方即案外人刘某主张权利,对此法院不作分析。

    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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