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8月1日铁道部令第12号宣布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出事故处理办法》的划定,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分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分责任。
客运部分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 (一)旅客持票入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害的; (二)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正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 (三)车站设备,举措措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四)车站销售的食品造成旅客食品中毒的; (五)因误售,误剪不泊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 (六)在划定休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七)因违章操纵,治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八)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以为属于车站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列车责任: (一)因为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害的; (二)因列车工作职员的过失,致使旅客在不办理乘降的车站(包括区间泊车)下车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因为组织不力,旅客下车挤,摔造成伤害的; (四)车站误售,误剪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的; (五)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误下车造成伤害的; (六)因列车工作职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 (七)因餐车,售货销售的食品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 (八)因违章操纵,治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九)因列车设备不良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 (十)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以为属于列车责任的。
事故处理工作组以为两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可列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
其他部分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分责任造成旅客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