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才某、何民某、何文某、何永某、丘德某、何某、陈冬某、何敬某、邱文某犯妨害公务罪定罪,分别判处九位被告一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轰动一时的上杭县村民暴力阻碍上杭法院强制执行一案落下帷幕。 2009年8月25日,上杭法院根据龙岩中院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陈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委托泉州晋丰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县中都镇何民某的住宅四楼所建杂物间执行强制拆除。次日,房屋拆除公司组织民工唐某、李某、余某与上杭县法院执行局、法警大队的干警共计17人前往被告人家中进行强制拆迁。在执法人员实施拆除时,受到被告人何敬某及何民某、丘德某、何某、何文某、陈冬某等人的责骂和阻拦,致使拆除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执行局局长李维贵被迫下令中止执行,人员撤离。在组织撤离的过程中,四位民工乘座的上杭法院的闽FA062警用皮卡车被几位被告拦下、围堵,车内的民工见状均不敢下车。被告人将警车的轮胎气放掉致警车无法行驶,并采取用木棍顶住碎布的方法将警车排气管堵住,导致警车熄火、空调无法使用,将四位民工闷于车内。致使闽FA062号警车前挡风玻璃破损,前引擎盖等车体多处受损,警车被堵在中都镇街上长达两个多小时,车内的唐某因严重缺氧而昏迷,后住院治疗。尔后在增援的公安干警劝解下,被害人唐某、李某、余某才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执法人员才顺利撤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袁某、李某、余某三人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闽FA062号警车受损修复价格为1355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九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被告人陈冬某、何民某、何某、何敬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九被告人均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