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治理参谋公司为我公司做晋升治理能力的方案.一共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5万.第二阶段5万.第三阶段10万.第四阶段10万.付款方式是按预支款10万,方案实施后三个月后付10万,方案完成付清.预支款已经给对方了,但现在三个月过往了方案才实施到第二阶段,并且已经解除合同.可对方要求我们按合同商定付款方式再付10万.请问像这样服务未按合同执行,付款还应按合同执行吗?公道或分歧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谢谢!答:不应再支付10万元。
理由:1,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商定价值10万元,你已经支付;2,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对方尚未履行服务义务;3,你有顺序履行抗辩权。
即他不继续履行,你就可以不继续付款;4,由于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对方造成你方损失的,你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本人与房产商签署了一份 按揭的购房合同,首付15万元,房产商合同中标明一年半即可交付住房,但截止08年9月5日已两年有余,都未交付房屋,最近却有接到电话告知,如要住房钥匙,需将尾款一次 付房产商方可给房钥匙,房产商告知的原因是其五证不全,所以不能办理 按揭,请问各位我应该如何入行维权;假如我要退房,房产商是否应该对我所缴付的首付款按 利息给予补偿(合同中体现为若退房,只退交付金额)谢谢大家。
答:开发商不是很正规啊。
无证不全时办理不了按揭了,只能选择退款,应该按 利息给予补偿,合同中的赔偿商定为无效条款。
问:双方议定了合同,我方签字盖章传真给了对方。
对方并未细望。
直接打了首付款。
已经按合同执行了。
由于当时说好了。
对方并没有盖章签字,也没有传归合同。
货物已经交货。
这样的合同,假如将来有纠纷,是否有效?我们是乙方,他们是甲方。
是涉及到乙方的义务就该承担。
而涉及到甲方义务则欲告无门。
仍是这合同本身就是生效的,双方都必需执行,仍是合同并不能算生效。
合同部具有法律效力。
答:中华人民共合同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划定或者当事人商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