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8-7844-4558

您的位置是:贺州律师法律服务网>交通事故>文章详情

雇员陪酒后驾车身亡雇主被判担责30%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3

                            雇员帮雇主招待别人吃饭后,驾驶摩托车归家途中与人相撞诱发脑溢血不幸身亡。

    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雇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雇员家属12.8万余元。

        顾某租了一个车间加工中心空调透风管,并请朋友徐某负责车间治理工作。

    2005年8月11日下战书,电信公司的两名员工来车间安装电话,安装完毕已是傍晚,经顾某同意,徐某与另一同事招待两人往饭店吃饭,徐某陪着喝了酒。

    晚8时许,徐某驾驶摩托车归家途中,与一外来务工职员发生碰撞,双方倒地。

    被撞职员经查无碍,徐某却被诊断为颅脑出血,经救治无效于8月13日身亡。

    事后,徐某家属与顾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赔偿经济损失46万余元。

        顾某辩称,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人并导致死亡,责任在他自己。

    徐某与自己确实存在雇佣关系,但徐某陪人吃饭喝酒后归家,没有得到过自己授意,也不在上班时间,因此哀求法院驳归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事实和证据,徐某受雇于顾某,并经他同意陪人往饭店吃饭,该行为是雇佣流动的组成部门及延伸。

    徐某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归家,与履行职务有一定联系关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流动。

    顾某应对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徐某酒后驾车,对自身安全缺乏保护意识,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此,其本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富心振  杨建芳)  相关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十一条划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流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雇佣流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出产经营或者其他劳务流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关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