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友被人撞了一下,遂纠集他人替女友报仇,致人重伤。辉县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2007年7月19日夜10时许,被告人王某的女友小敏(另案处理)在辉县市百泉镇某广场行走时,与被害人郭某相撞,双方发生争吵,小敏即让王某找人“收拾”郭某。被告人王某遂领来多人,手持洋镐棒,来到广场找到郭某,对其殴打,致郭某右颞顶部头皮血肿,右颞顶叶脑挫裂伤,右颞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下血肿。经鉴定,郭某所受损伤为重伤,八级伤残。住院医疗费为64772.6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郭某经济损失5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案发后王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内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