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尺度》的划定,以防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平等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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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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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央线或者隔离举措措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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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央线或者隔离举措措施与道路上的其它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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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入进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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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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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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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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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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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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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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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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