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条款:
第159条,基础变更:当泛起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入行变更。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逐日向买受人支付相称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0条,买受人变更:假如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入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61条,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 举措措施等入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由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由行政治理机构的许可,仍旧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逐日向买受人支付相称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2条,义务转让:未经买受人书面认可,出卖人不得随意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买受人许可而转让的,买受人有权继续向出卖人主张合同商定的权利。
第163条,权利义务转让:买受人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家庭成员,转让时出卖人应当签字认可,并与新的买受人签订合同,现有的合同条款无前提合用于新的买受人,如需要增加新的条款,则另行协商;买受人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