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产品经销合同中,供方单方变更销售返利,应沿用什么法律条款追索?我与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合同条款划定,销售返利: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归款额的22%计算销售返利。
但是在年度对账单上,甲方以一部门提供的货物为特价品为由,拒尽给我销售返利。
而且,所谓的"特价品”无返利的说法,并没有在合同里有任何商定。
请问,我假如向法院要求仲裁,这部门"特价品”的销售返利的追索,有法律依据吗?这种的经济纠纷都沿用哪部法律呢?谢谢!题目增补:假如在仲裁过程中,甲方会应用哪条法律依据来支持"特价品”不予返利来反驳我的追索呢?另外,"特价品”一说,仅仅是甲方额口头说辞,并没有在销售单据中详细载明,在甲方提供的销售单据中仅注明"无返点”,也没有另外载明详细原因,更没有得到我的口头或者书面认可。
答:你这样说的题目很常见,我也碰到过,不外都是合作关系,不能搞僵了,不要太计较,否则影响以后的合作,得不偿失!假如已经搞僵了的话,就没什么好客气的了,本身就是他不合错误,"特价品”无返利应该书面通知归单确认。
题目的枢纽只有一点:在甲方提供的销售单据中仅注明"无返点”,这个单子有没有签字?是谁签的字?假如没签字或者签收者是仓管,你就可以胜诉。
起诉理由"简朴描述一下过程,重点这句‘甲方不按照合同条款XX条履行’少算乙方应得返利XX元人民币”;甲方没有理由拒付,强词夺理也没有用的,法官会分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