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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 洗车工先后四次盗窃公交车蓄电池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30

被告人杨某、黄某经事先预谋,利用下班后在福州市晋安区福州A巴士有限公司斗门停车场洗车之机,先后四次将停靠在场内的公交汽车上的共八颗蓄电池盗走。盗窃后即于当晚到福州市台江区某路4号,先后四次将所盗得的八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谢某某,共得款人民币1570元,由被告人杨某、黄某平分。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先后四次非法收购上述八颗蓄电池并转卖他人。经鉴定,涉案八颗蓄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3217元:  1、2008年8月31日,被告人杨某、黄某盗走闽AY22**号公共汽车上两颗12伏150安蓄电池,后以每颗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将两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谢某某;  2、2008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黄某盗走闽AY22**号公共汽车上两颗12伏150安蓄电池,后以每颗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将两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谢某某;  3、2008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黄某盗走闽AY09**号公共汽车上两颗12伏90安蓄电池,后以每颗人民币125元的价格将两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谢某某;  4、2008年10月22日,盗走闽AY22**号公共汽车上两颗12伏150安蓄电池,后以每颗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将两颗蓄电池卖给被告人谢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黄某、谢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3217元。  晋安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杨某、黄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退赃款人民币3217元,依法返还给被害单位福州市A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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