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驾驶摩托车时,撞上公路上的沙石摔倒受伤后死亡,其妻子,儿女,母亲四人将堆放沙石的余某和宜春市公路治理局直属分局告上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对案件作出一审讯决。
2007年9月26日早上6时许,原告刘某的丈夫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由上栗县桐木镇去万载方向行驶,路过袁州慈化镇余坊村下街组被告余某新建房屋的店面门口时,撞上被告余某堆放在其房屋外公路上的沙石堆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因为高某的车子被移走,而且被告余某听说其堆放在公路上的沙石造成他人受伤,亦将沙石移走,交警部分因此无法作出责任认定。
高某受伤后,经由上栗县人民病院救治,有意识,能入食,病情平稳,生命体征平稳,但存在失语,左侧偏瘫。
2007年11月28日,高某因经济原因出院,出院时医师建议高某有情况应随时进院治疗。
出院后高某妻子刘某曾打电话给主治医师,称高某泛起全身抽搐,口吐白沫的现象,主治医师分析可能是头部手术治疗后产生了癫痫的并发症状,建议将高某送病院治疗,但高某的支属未将高某送病院治疗。
同年12月1日,高某死亡。
在庭审中,原告方称高某在死亡当日亦泛起了全身抽搐,口吐白沫的现象,高某是在送去当地卫生院途中死亡的。
一审法院以为,高某无证驾驶,又未留意前方道路的路况及安全,是造本钱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余某违法占道堆放沙石,并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妨碍车辆通行,是造本钱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公路治理局固然是公路的治理者,但根占有关法律划定,路障治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举措措施的治理不属公路局的职责范畴,公路治理局无清除路障的法定义务,故被告公路治理局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因为原告方对高某护理不当,在高某存在危及生命的病情时,未及时送高某往病院救治,故原告方应当承担因高某死亡所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被告余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被告余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糊口费90098.52元的一审讯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