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合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划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划定确立的应该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是不相同的。
对无过错责任的准确表述应该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划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在合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否则必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过错推定仍旧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固然合用过错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过错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证实过错等题目上与无过错责任有着较大的差异。
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功课,应该合用《民法通则》所划定的无过错责任。
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的确定尺度。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故意是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的独一事由。
相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机动车具有更强的机动机能和归避能力,在双方均违章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进的风险是侵害他人导致的赔偿风险,而非机动车驾驶进或行人的风险则是自身的伤亡,因此,机动车驾驶人理所当然地要承担更高的危险留意义务。
即使机动车驾驶人不违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章,仍旧不能免除前者的规避危险发生的义务。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凡有事故,机动车驾驶进均要赔偿。
在机动车致伤(亡)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情况下,同样合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因果关系原则。
在非机动车驾驶进或行人故意的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谨严驾驶,仍旧无法排除伤害后果的发生,机动车驾驶进的行为与非机动车驾驶进或行人的伤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由机动车驾驶进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驾驶人违章的情况下,同样如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