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4日詹某某因债务纠纷,纠集杨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等十余人持刀和铁棍乘车到梧州市三龙大道的“如群”木材加工厂,与崔某某、梁某某相互殴打,梁某某持刀导致杨某某右肺破裂,下腔静脉破裂而大量失血死亡,另二人轻伤,后果极其严重,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梧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梁兵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办案经过
梁某收到(2013)梧刑初字第4号判决书后,其亲属委托卢律师为梁某的二审辩护人,卢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一审未充分考虑梁某的自首情节,防卫情节,被害人严重过错情节,以至量刑过重,遂为梁某代书了刑事上诉状,并积极与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审判法官探讨,及时撰写二审辩护词,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并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桂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梧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律师继续参加重审的庭审辩护活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审理,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梧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梁某有期徒刑九年。该案系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唯一被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并改判的刑事案件,本律师的成功减刑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梁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