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划定有下列几层含义: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回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回责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划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坚持量力而行和以人为本的结果。
实行这一原则特别夸大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谨严驾驶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
第二,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假如符正当定的前提,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
这个法定前提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这两个方面必需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缺一不可,仅具备一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前提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划定也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也要承担部门损害后果,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三,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
假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刻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职员,并采取措施,绝快恢复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修,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