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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2

                          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划定有下列几层含义: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回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回责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划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坚持量力而行和以人为本的结果。

    实行这一原则特别夸大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谨严驾驶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

       第二,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假如符正当定的前提,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

    这个法定前提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这两个方面必需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缺一不可,仅具备一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前提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划定也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也要承担部门损害后果,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三,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

    假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刻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职员,并采取措施,绝快恢复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修,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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